郴州市集体土地拆迁,拆迁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住宅类房屋需要进行居住安置的,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一般按“一户一宅,相对集中,自拆自建”原则,实行迁建安置,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实行集中迁建安置但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及市人民政府明确实行公寓式安置的范围,一般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基础设施配套”的原则,实行公寓式安置,但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边界或城乡结合部,在不影响城市发展和市容市貌的情况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实行集中迁建安置。公寓式安置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实行迁建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迁建安置用地原则上由安置对象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供;
(二)迁建安置用地等有关批准手续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负责办理,相关费用由征地项目业主单位承担;
(三)实行集中迁建安置的,拆迁安置户迁建安置用地的土地平整、通水、通电、通路以及房屋基础的费用,由征地项目业主单位承担;
(四)实行分散迁建安置的,拆迁安置户迁建安置用地的土地平整、通水、通电、通路、以及房屋基础等相关费用,由征地项目业主单位按每户不高于6万元标准予以补助。
来源:郴州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