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助费以户为单位(含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符合安置条件的拆迁户、非拆迁安置户)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1500元次/户,实行迁建安置的按2次计算,实行征购补偿的按1次计算,拆迁非住宅类房屋不计算搬迁补助费和过渡安置费。
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过渡期安置补助费以户为单位(含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符合安置条件的拆迁户、非拆迁安置户)进行补助,安置过渡期从被拆迁房屋交房腾地之日起开始计算。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标准为700元月/户。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过渡安置补助费提高50%,其他县市建设规划区内提高30%。
实行迁建安置的过渡期一般不超过3年;实行公寓楼安置的过渡期一般不超过2年,货币化补偿安置的不超过6个月;实行征购补偿的过渡期按6个月计算。因安置对象以外的原因,需要延长过渡期的,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过渡期,延期部分过渡期安置补助费增加20%。
来源:郴州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