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市长质量奖每2年评定一次。市长质量奖获奖名额每届不超过4个组织,达不到奖励条件可以空缺。市长质量奖的评定,遵循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组织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依法在郴州市注册登记并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并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有效发明专利或专利授权,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根据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向县市区质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质量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向评委会办公室推荐。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报组织说明理由。
来源:郴州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