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农村自建房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及时组织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人员进行竣工验收。有委托设计、监理的,设计、监理等单位人员也应当参加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帮助建房村民组织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农村住房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住,不得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新建住房档案,档案应包括户主、承建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设计图纸、规划许可、农村宅基地审批、建设审批、施工合同或协议、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施工过程监管、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资料,确保质量安全责任可溯。
除了自建房之外,农村住房改扩建竣工后,也应当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改扩建住房的资料一并纳入原建房档案合并管理,确保住房改扩建的全过程信息可追溯。
来源:永州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