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3年1月1日起,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改革前参加职工医保并按政策建立了个人账户的退休人员,改革后个人账户统一按75元/月(900元/年)划入。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一)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参保人员本人需缴纳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个人费用;
(三)参保人员为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
(四)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来源:怀化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