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人员,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实施的下列行为;辅警、协警和保安在履行约定义务或者单位委托的工作事项之外的下列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制止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
(二)抓获或者协助有关机关追捕逃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三)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四)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者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基金,通过政府财政专项拨款、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财政资金拨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管理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的组织进行捐赠。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由见义勇为工作部门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进行评审,确定奖励金额,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事迹比较突出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并给予三千元以上的奖金。县市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符合州级人民政府表扬奖励条件的,向州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推荐。事迹突出的,由州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一万元以上的奖金;事迹特别突出的,给予二万元以上的奖金;牺牲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三万元以上的抚恤金。见义勇为行为符合上级表扬条件的,由州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向省见义勇为工作部门推荐。
县市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扬奖励,原则每年集中进行一次。获得州、县市级表扬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下列待遇,优抚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
(一)负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无用人单位的,由住所地相关部门依规给予生活补助;
(二)对伤残人员按照中央、省、州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伤残抚恤待遇;
(三)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住房、入学、入伍、转业(退伍安置)优先权;
(四)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按照中央、省、州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待遇。
来源: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