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2019】23号)、《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湘人社规【2021】13号)文件精神,2021年度衡阳本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衡阳稳岗返还条件
(1)、截止2020年12月底,在市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失业保险信息系统显示不欠费;
(2)、参保企业2020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6%,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
(3)、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裁员率不高于6%。
稳岗返还的标准
稳岗返还的具体金额由失业保险信息系统自动采集数据测算,返还标准如下:
(1)、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0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实缴费”)的30%返还 。
(2)、中小微企业按实缴费的60%返还 。
(3)、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按实缴费的70%返还。
(4)、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按实缴费的30%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