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三类: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下统称一类救助对象);二类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统称二类救助对象);三类救助对象为不符合第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以下统称三类救助对象)。
第三类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一)向户籍所在地医保部门提出医疗救助申请之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低,其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家庭财产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的重病患者;
(二)医保政策支付范围内的年度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达到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50%以上重病患者、因病致贫的大病患者。
一类、二类救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州内“一站式”结算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时,直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由协议医疗机构按规定即时结算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费用;经转诊程序到州外医疗机构就医的,提供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直接在医保经办窗口进行“一站式”结算。
第三类救助对象和再救助对象经申请、公示、审核后按次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申请书、户口簿或居住证和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证明材料,提供本年度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和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材料;申请人明显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如遇突发性重特大疾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
来源: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