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上述规定,开发商无正当理由延期交房的,可以催告开发商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经催告后三个月内如果仍然没有交房,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或损失。如果合同中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