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扣除住院起付线后,市内三级医院报销70%,二级医院报销80%,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报销90%。省级或跨省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按照省文件规定执行。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累计报销限额为15万元。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3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分四段累计补偿,年度补偿限额为40万元。
大病保险补偿段
0-3万元(含),补偿比例为60%
3(不含)-8万元(含),补偿比例为65%
8(不含)-15万元(含),补偿比例为75%
15万元(不含)以上,补偿比例为85%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享受大病保险倾斜待遇,即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均提高5个百分点和取消封顶线。
来源:安乡县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