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参保职工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大多只能自费或使用个人账户进行支付,统筹基金不能报销,无法完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报销需求。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能够有效解决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有效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大幅提升参保职工的医保获得感。
其中,在一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70%比例支付;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200元,按60%比例支付;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300元,按60%比例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金额累计不超过300元,在职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退休人员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与省待遇标准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