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沙,收养人收养儿童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复印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夫妻双方收入证明。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证明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无工作单位的须加盖社区公章和/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3、申请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夫妻双方)生育情况证明。证明材料须加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专用章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公章;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还须加盖工作单位计划生育专用章、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申请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6、申请人已有子女如有疾病、残疾或死亡,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7、申请人无配偶的,提供未婚或未再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