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转让、终止时,应当在30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社会医疗保险的变更手续。合并、分立、转让前欠缴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由合并、分立、转让后的单位分担或承担。
参保单位因破产、改制、解散、一次性安置、撤销或者拍卖等原因终止的,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和预留退休人员以缴费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同期职工医保费率计算的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
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解散、一次性安置等原因,与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未达到医保退休年龄规定的,从2004年5月(灵活就业职工医保启动时间)开始补缴,办理退休时须满足医保退休条件。
(二)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达到或超过医保退休年龄规定,一次性补缴10年与视同工龄合并后符合医保退休条件的,以缴费日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标准补缴10年并办理医保退休。
(三)已参加保险,有缴费记录的,缴费至符合职工医保退休条件可以办理医保退休。
(四)未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通过再就业在单位参保,转灵活就业办理医保退休时,须从2004年5月开始补缴断档,直至满足医保退休条件。
(五)因个人原因离开原单位,现要求续保或新参保的,除受刑事处罚和开除外,本人已经随原单位参保的可直接续费;本人及原单位未参保的,从2004年5月开始补缴,办理医保退休时需要满足医保退休条件。
(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属特定群体,按原政策执行,单建住院统筹,不建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