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临时救助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因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有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申请人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根据其申请救助的种类,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分类审核。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场受理,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相应的审核程序、审核时间。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请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并实地调查核实。
以下对象可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一)宁乡市户籍对象(含共同生活的非宁乡市户籍的配偶和子女)。
(二)非宁乡市户籍的个人(应提供在宁乡市连续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的证明)。
以下对象可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特困人员。
(三)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的困难人员。
(四)困难残疾人。
(五)低保边缘群体。
(六)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来源:宁乡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