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农村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还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按照农户自愿、方便生产、符合规划、节约土地的原则,鼓励村民到农村集中居住点建房。严禁占用已列入土地复垦项目的退出宅基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建房选址要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要按照高压线、危爆等安全要求留足安全间距。
在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30米。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和机场周边建房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保护和机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建房。
来源:浏阳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