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当地公安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核准的人员到相关部门统一办理转户手续。
征收淮川、集里、荷花、关口街道办事处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经开区、高新区规划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采取货币安置。
征收前款以外的建制镇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采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但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用货币安置。
实行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户由市人民政府提供保障房源。购买保障房源以户为单位,由户主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审查后确定,购买面积为每人60平方米,购买价格及申购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不再保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仍然享有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累的财产权利。
来源:浏阳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