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土地征收安置方式有哪些?安置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征收长沙县星沙街道、湘龙街道、泉塘街道、梨街道、长龙街道、黄花镇、黄兴镇行政辖区内以及安沙镇水塘垸社区、三合社区、毛塘社区、梅塘社区、谭坊村、龙华岭村,春华镇春华山村、花园新村、金鼎山社区、石塘铺村、武塘村和江背镇梅花社区、朱家桥社区区域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实行货币安置;征收县内其他区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

实行货币安置方式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县人民政府纳入相应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并提供住房货币补贴,由其自行购买商品房。

货币安置人员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调整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需要重建的,原则上实行集中安置。因线型工程和单独选址项目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实行相对集中安置,安置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实行集中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用地按需要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人均80平方米(含生活小区的道路、房屋间距及其他配套设施用地)核定用地指标,并另行按规定的标准支付重建用地补助费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重建用地的补偿安置、规划设计、用地和报建手续、基础设施建设等。

实行相对集中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用地按政府规定的农村村民集体土地建房用地面积核定,并按重建地土地类别将征地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按房屋补偿费(不含房屋装饰装修设施补偿费)的20%补偿超深基础费,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

来源:长沙县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