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因为工作的原因导致受伤,算工伤吗?


“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祎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下落不明”是指职工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为准。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受到伤害的,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是,在适用时需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上述答复所确定的原则,适用于所有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的案件。该答复仅仅明确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需要指出,这里的外出学习,不包括脱产或不脱产学历教育学习、公派留学学习、停薪留职学习),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对于因工外出期间其他受伤情况未作明确规定。因为因工外出期间其他受伤情况与外出学习之间仅仅是外出原因不同,其他情况完全相同,所以,其他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他人或意外伤害、突发疾病死亡等的案件,亦应适用该答复所确定的原则。

第二,因工外出期间在与工作无关活动中受到他人或意外伤害、突发疾病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扩张解释有利于弥补成文法的局限,但不能没有限度地任意扩张,否则就会违背法律的目的和要求。职工外出期间因从事违法行为或者完全是为达个人目的的行为而受到的伤害,如在探亲访友、娱乐游玩、购物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中受到他人或意外伤害、突发疾病死亡的,因所从事的活动与工作无直接和间接关系,不能再扩张解释属于“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第三,职工因工长期外出、休息期间在单位为其安排的长期住所中受到伤害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上述答复中对因工外出的“工作原因”做了扩张解释。因此,其适用范围亦应作较为严格的限定。单位派其职工长期外出工作(如在各地的办事处等工作),并为其解决了长期住所问题,其在单位安排的住所于休息期间受到伤害或突发疾病死亡的,不属于“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故不宜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