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当条件不具备或丧失了享受待遇的前提时,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情形如下: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导致劳动能力受损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有权按规定享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工伤职工一旦恢复劳动能力或生活能够自理的,则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如果具备前述停止享受抚恤金情况的,也不得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确定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科学依据。如果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则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难以确定,也就不再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3、拒绝治疗的。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给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帮助工伤职工尽快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如果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治疗,将影响其劳动能力的恢复,所以停止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