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2.已享受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等改制待遇的人员;
3.户籍已迁出的父母双方属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子女;
4.已在部队提干和转为志愿兵的人员(已转为士官的人员暂保留成员资格,待其退伍后,未享受部队或地方安置的予以配制);
5.与本村人员离婚,户籍关系已迁出的嫁入赘入人员本人及其依法判决的随同子女;
6.户籍关系已迁出本村且在外地落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7.户籍关系已迁出的本村出国(境)人员;
8.户籍关系未迁出的嫁出赘出人员的子女;
9.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以认定的人员。
来源:涟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