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为自然人,且积极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个人私有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下列奖励项目中选取一种或几种进行奖励,并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和在征收范围内公示。确需另设奖励项目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一)入户评估登记奖: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入户评估登记的,每户奖励2000元。
(二)提前搬迁奖励。可以根据被征收人的搬迁时间,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分阶段、分档次给予不超过200元/平 方米的提前搬迁奖励。具体分段时间及其相应档次在各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三)选择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分时段、分档次给予不超过10%的奖励,每户最高不超过8万元。具体分段时间及其相应档次在各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被征收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6%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名目及标准在各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来源:双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