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即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其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代收手续费等。

征收标准
1、城区居民(含暂住人口)、公园、学校、幼儿园、医院按用水量0.2元/m3随水费收取。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按用水量0.2元/m3随水费收取。

3经营场所除按用水量0.3元/m3随水量计征外,还另按以下标准计征垃圾处理费。
(1)、一般性经营场所每户每月按22元/月收取,超过40平芳米以上每增加一平方米加收O.5元/平方米·月计收。

(2)、其它行业根据不同行业按以下标准征收:

A、歌舞厅、网吧、茶馆、餐饮、诊所、各类培训机构、美容美发按实际营业面积1元/㎡·月收取。宾馆、旅店、洗浴及其它娱乐业按实际营业面积0.3元/㎡·月收取。

B、洗车场按实际营业面积1元/㎡·月收取。

C、专业停车场、货场、仓库按实际营业面积0.3元/㎡·月收取。

D、摊点、摊位,早点摊位40元/点·月,夜宵摊位50元/点·月;板车及其它摊点30元/点、月。零星摊担10元/点·月。

E、临时性演出及宣传活动按200元/天收取。

F、沙场、砾场、煤场(点)按实际营业面积5元/㎡·月收取;商品混凝土搅拌场按占地面积2元/㎡·月收取。

G、各类企业单位、各种加工制作业、修理业、废品收购等按每户每月80元收取,超过50平方米以上每增加一平方米加收0.5元/月计收。

H、禽类批发按每月80元收取,超过50平方米以上每增加一平方米加收1元/月计收;其它批发业按每月50元收取,超过40平方米以上每增加一平方米加收0.5元/月计收;甘蔗整车批发按20元/吨收取;蔬菜及其它水果整车批发按10元/吨收取。

来源:新化县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