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永州,公积金房屋套数怎么认定?


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是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办理提取、贷款的房屋套数,以及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房屋套数(下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家庭(已婚状态指夫妻双方,单身状态指职工个人,下同)房屋套数的认定,以2009年1月1日后,职工家庭在永州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记录计算房屋套数。

一、偿还同一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到结清为止只计算1次;对在永州公积金中心2009年1月1日之前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及2009年1月1日后偿还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取不计算房屋套数。

二、对在永州市跨县、区工作调动的职工需在现工作地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已有2套房使用记录且职工家庭在现工作地既无自有住房又无使用住房公积金记录的,职工家庭只可再追加一次住房公积金使用次数,并按第二套房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以后再次调动不再追加。

三、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购建自住住房,因婚姻状态发生变更的,其房屋套数的认定仍以家庭为单位,根据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使用记录、法院判决、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等情况合并计算。

(一)缴存职工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前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通过提取、贷款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均须计入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记录。婚前各自因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因结婚而不符合房屋套数规定的,可按婚前的条件延续办理提取。

(二)缴存职工离异后房屋套数的认定,以缴存职工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住房公积金记录、法院判决书、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所涉及或明确、裁定的情况认定。

1.根据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认定双方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认定双方“几套房”记录。即: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产权经协议或判决,产权拥有方作为计算已使用住房公积金“几套房”的记录范围。若产权所有人为子女名下,子女未成年的,法定抚养人一方纳入使用住房公积金房屋套数计算;若子女已成年的不予计算。

2.若离异时,双方未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产权归属进行协商并明确的,按以下情况认定:①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属于双方共同使用住房公积金记录,分别计算房屋套数;②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以登记的产权信息为准。若产权归子女的,按上述第1项认定房屋套数。③职工有异议且不能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的,以双方就此相关事项补提供的协议书及本人书面承诺、双方及子女名下《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等资料作为认定依据,可参照上述规定认定房屋套数。
四、2015年12月以前因受贷款规模限制办理的“组合贷款”(已结清的)及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的还贷提取,可不纳入职工家庭房屋套数计算。

五、办理了“公转商”贴息贷款、补足首付比例差提取(不含超过部分的购房提取)、“公转商”贴息贷款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三类业务,不纳入职工家庭房屋套数计算。

六、职工家庭购房在办理了购房提取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退房的,提取人(借款人)须在办结退房手续之日起6个月(含)内向属地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由开发商(房产部门)出具的退房协议及退款凭证,由属地管理部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并在管理部审批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到属地管理部申请备案并将购房所提款项退回且补缴至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或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结清的,不纳入职工家庭房屋套数计算。

七、建造自住住房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且在追溯期内的,经规划调整加层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不纳入职工家庭房屋套数计算。

八、职工家庭的自住住房通过提取、贷款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被拆迁的,提供拆迁住房补偿安置合同(协议)等,不纳入职工家庭房屋套数计算。

九、老旧住宅楼增设电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不纳入职工家庭房屋套数计算。

十、对异地缴存职工来我市购建房贷款的房屋套数按以下标准认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和《永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实施暂行规定》(永公金字﹝2015﹞61号)文件规定,实行认贷不认房,即:根据职工2009年1月1日(含)后在缴存和贷款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使用贷款次数计算房屋套数。

异地贷款结清后,异地职工或配偶其后因工作变动在永州公积金中心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贷款条件的,原异地贷款记录仍纳入职工家庭房屋套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