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大厅、村级服务平台等,公开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条件、申请资料目录、申请受理机关、审批机关、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并及时公布审批结果。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建设住宅:
(一)具备立户条件需要建设住宅的;
(二)现有住宅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三)现有住宅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搬迁或者按照政策规定实行移民搬迁需要建设住宅的;
(五)自愿退出现有宅基地,向村民集中居住区集聚需要建设住宅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村民申请建设住宅的资格认定具体办法,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村民申请建设住宅,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免费提供的住宅建筑设计图;
(四)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来源:长沙市政府门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