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公积金贷款担保,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第三人住房公积金担保。
抵押贷款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一)借款人以住房或门面、商铺抵押的,必须将抵押物现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并签署放弃居住权和租赁权声明;
(二)以期房设定抵押的,须办理预抵押登记;以共有住房设定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
(三)在乡镇购房或自建、翻建自住住房不能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或抵押可能不便处置的,凭宅基地使用证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建房审批文件按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计算总房价,贷款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必须用城镇门面、商铺或住房做抵押,抵押额不能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贷款金额在十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可用本人和他人的住房公积金作质押,可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l2个月×未来可缴存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四)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须签订抵押合同,并携规定材料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取得抵押权属证明;
(五)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已抵押的房产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六)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抵押权人须妥善保管抵押权属证明文件,建立抵押物登记和定期检查制度;
(七)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至担保的债务约定最后一期清偿之日起5年以内止。贷款本息清偿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通知借款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解除抵押权。
质押贷款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作为质押权利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其贷款额度不能超过质押物价值。
(一)借款人可以用自己或他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作质押;
(二)借款人可用财政部发行的凭证式国债或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质押;
(三)借款人以有价证券质押的,业务受理部门必须核实证券的真实性,并办理止付登记手续;质押期间,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用作质押的权利凭证挂失;
(四)出质人与贷款业务受理部门签订质押合同的同时,应将确认的有价证券交付贷款业务受理部门保管;质押担保的期限自有价证券交付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
(五)贷款业务受理部门负有妥善保管质押有价证券的责任。因保管不善造成有价证券灭失或毁损的,贷款业务受理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六)质押权利凭证兑现日期先于借款到期日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并在质押合同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