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娄底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须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
(二)缴存人及配偶在管理中心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了担保的,在贷款尚未结清前,不得申请除偿还该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类型提取;
(三)缴存人家庭成员非当地工作或当地户口,在娄底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上述房产贷款本息的;
(四)购房合同未在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
(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门面、商铺、别墅及偿还上述房产贷款本息的;
(六)缴存人家庭成员非农村户籍,建造、翻建、大修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性质住房的;
(七)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置)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
(八)住房公积金账户被记入管理中心黑名单的;
(九)住房公积金被司法冻结的金额部分;
(十)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