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那么宅基地的使用权人自然没有处分、买卖宅基地的权利基础。且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集体成员享有,非经法定程序,宅基地使用权也是不可以自由转让的。
那么集体内的人为了规避法律规定永久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将闲置宅基地对外签订“永久租赁协议”的行为就属于以租赁合同之名行买卖合同之实,应当认定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合同因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所以签订“永久协议”的方式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