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娄底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地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可以依法提取公积金。
缴存人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本人或配偶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半年或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6个月或12个月的租金标准,且不超过实际已租赁月份租金总额。租住娄底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核定月提取金额。
租住商品住房的:未婚及离异未带子女的不超过500元/月;已婚者夫妻双方及离异带子女的提取不超过1000元/月。
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由管理部经办人员根据申请本人授权在不动产档案管理系统中查询缴存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房屋信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