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娄底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的规定,职工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在缴存地、购房地无现有住房,且职工家庭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部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信贷交易信息显示的缴存地、购房地以外的未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也应计入家庭住房套数。职工家庭现有住房包括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房,以及已在住建部门网签备案但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房。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职工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在缴存地、购房地有1套住房;
2.职工家庭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1.职工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在缴存地、购房地有2套及以上住房;
2.职工家庭有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