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为符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条件的退役军人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其中:
1.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以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3.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处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4.申请人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或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在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完成调查、核实、初审的基础上,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查备案。
5.申请人在申请优待证前应建档立卡。如申请人未建档立卡或建档立卡基础档案信息不完善,应在建档立卡或完善信息后,再提出申请。
6.在我区常住的非我省户籍对象申请我省发放优待证的,在满足基本申请条件的同时,还应当在我省连续缴满2年以上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