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医疗救助的方式有哪些?救助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医疗救助的支付范围包括: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自负费用;国家规定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罕见病医疗费用负担(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维持诊疗必需的医疗费用、罕见病特殊药品费用)。

张家界医疗救助方式
参保资助
对一类救助对象和二类救助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其他二类救助对象(不含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资助。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对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个人应缴部分资金;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以后新增的各类困难人员不纳入当年参保缴费的资助范围。

住院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住院发生属于医疗救助政策支付范围内,达到救助标准以上、10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按一定比例救助。

(一)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

(二)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原则上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起付线10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

(三)三类救助对象:起付线原则上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起付线50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

(四)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照同类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标准提高10%比例给予救助。

门诊医疗救助
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个人门诊自负医疗费用较高,达到救助标准以上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费用,按一定比例救助。

(一)特殊疾病门诊救助。按照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实行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超过8000元。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90%的比例给予救助;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1000元,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

(二)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肝移植、肾移植、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罕见病等重大疾病纳入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之后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调整),按照相应类别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执行,纳入住院医疗救助年度限额范围。

再救助制度
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按照50%的比例进行再救助,防止发生因病返贫致贫。再救助起付线为5000元,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