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使用性质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符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主体价值的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构筑物、附属设施等价值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征收房屋的补偿费用、对被征收人的奖励、补助以及购买商品住房(含限价商品房和产权调换房)办理不动产证费用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房屋征收项目工作经费以征收补偿费用总额为基数分段计算:0.5亿元以下(含0.5亿元)的按4%,0.5亿元—1亿元的按3%,1亿元—5亿元的按2.5%,5亿元—10亿元的按2%,10亿元以上的按1.5%。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经费包含在房屋征收项目工作经费中,其标准为房屋征收项目工作经费的12%—15%。
房屋测绘费标准:住宅用房1.2元/平方米,商业用房2.4元/平方米,综合用房2.8元/平方米。
征收房屋的评估费标准:按不高于合法房屋主体和经征收部门单独委托的装饰装修、拆装运损、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的评估价值的0.6%计费。区房屋征收部门凭在市房屋征收部门已备案的分户评估报告付费。
拆除房屋费用标准不高于18元/平方米。
房屋征收部门用于行政复议、诉讼、征收补偿监管及其他费用计提标准为不超过征收补偿费用总额的3%(市房屋征收部门0.5%,区房屋征收部门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