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首次向法院申请执行和撤回、撤销执行申请后又申请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时间是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权利人要严格遵守该期限规定,在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执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