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家庭通过社区居委会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居委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家庭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通过审核材料、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对申请资格、保障方式、评分排队、轮候顺序等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将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公示7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的情况不实的,社区居委会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
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资产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经审核,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轮候对象予以登记后,建立排队轮候评分名册,将审核结果及申请材料报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承租人承租其他住房,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或者收入、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回所承租的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所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廉租住房;
(二)改变所承租的廉租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廉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廉租住房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廉租住房租金的;
(六)在廉租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