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各级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三级医院由原来的800元调整为1600元(中医医院800元);二级医院由原来的600元调整为800元(中医医院500元);一级医院由原来的400元调整为500元(中医医院300元)。
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800元(中医医院4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中医医院300元),一级医院400元(中医医院200元)。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分段自负比例
(一)取消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到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分段个人自负比例,调整为一个段。即:三级医院在职职工15%,退休人员10%;二级医院在职职工10%,退休人员6%;一级医院在职职工7%,退休人员4%。
(二)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到大病互助医疗最高支付限额自付比例仍维持原标准(即:个人自负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