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未按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每月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一)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过渡期限延期12个月以内的,按照标准的150%支付;过渡期限延期超过12个月的,按照标准的200%支付;
(二)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过渡期限延期12个月以内的,按照标准的50%支付;过渡期限延期超过12个月的,按照标准的100%支付。
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同一城市另有房屋的,且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超过45平方米或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已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偿。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市场评估价计算补偿金额;
(二)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对被征收房屋按前项规定计算补偿金额,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