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待遇一样吗?


关于民办学校老师参加养老保险规定:

为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权益,原劳动保障部、民政部印发了《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明确规定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为教师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原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编委、省民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28号)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和省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4号)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按照上述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因此,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办法国家和省已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