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可以作为违约证据吗?


买房也有买家秀和卖家秀?房屋实际交付与开发商宣传广告不符怎么办?法律上对此有何规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广告和宣传资料作为合同内容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建议你查看是否符合。至于公共部分的设施设备问题,属于全体业主的权益受侵犯,需要业委会作为主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