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种葡萄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承包法》规定承包方承担“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义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等义务。在基本农田上种葡萄不属于非农建设。《承包法》还明确承包方“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
原国土资源部(现自然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提出“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结构调整应在种植业范围内进行”,而根据农业部意见,葡萄应在种植业范围之内。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基本农田的主要功能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在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没有造成耕作层严重破坏的,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作为可调整地类按照耕地进行管理,可以保持现状,继续作为基本农田加以保护。对造成基本农田耕作层严重破坏的,应依法按要求立即停止和纠正。
来源:自然资源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