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和改造资金。
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业主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由业主共有共用的非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无障碍设施、公共照明设施、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绿地、道路、非经营性停车场、公共文体设施、景观设施、安保设施和共有设施设备使用的物业等。
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属于业主共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一)住宅(含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含商业用房、独立产权会所、写字楼、储物间、车库、车位等)和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三)非单一产权的非住宅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