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三档。原则上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
对于患精神病、传染病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其照料护理标准按一定比例上浮。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主要指吃、穿、住等内容,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提供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主要指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包括提供饮食、起居、清洁等方面的照顾和帮助。
(三)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亲属予以协助;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办理丧葬事宜时,遵守殡葬管理相关规定和适度节俭原则,尊重少数民族习俗。遗体火化时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丧葬费用按当地当年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从救助供养经费中列支。当事人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要求的,费用由其亲属承担。
(五)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