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签订居民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其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说明;居民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医疗卫生机构鉴定、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定等方式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等6项指标综合评估。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