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主要为具有益阳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学生;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生活来源是指城乡居民缺乏生活所需的稳定经济来源,无法维持其基本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法定义务人因能力欠缺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法定义务,被赡养、抚养、扶养人实际上无法得到赡养、抚养、扶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