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付标准”是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发生到一定额度时,统筹基金才开始支付费用的起点标准(也叫“起付线”)。具体标准为
三级医院
邵阳市中心医院、邵阳嘉康仁颐医院(邵阳市中心医院东院)、邵阳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以后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800元;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邵阳市中医医院、邵阳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100元,以后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700元。
二级医院
邵阳市二人民医院、邵阳市脑科医院、邵阳市宝庆精神病医院,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900元,以后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500元。其他的二级医院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800元,以后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500元;一级及基层医院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600元,以后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300元。
转省内三级定点医院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2000元,以后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1200元。在省内非定点及省外医院住院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2400元,以后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1800元。
异地安置人员住院
三级医院首次起付标准为1300元,以后每次住院为800元;其他医院参照市内相应级别医院执行。尿毒症(腹透)、肾排异、肝炎抗病毒治疗、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等大额费用特殊门诊病人,每个医保年度内享受特门待遇时,只负担首次起付标准。今后,每年的起付标准将根据上年度的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费用累计进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最大限额,(即“封顶线”)。分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大病医疗互助最高支付限额两个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大病医疗互助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