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征收机构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对被安置人员资格按下列规定进行审定,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应安置人员认定以公示结果为准。对安置人员资格审定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拆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安置人员范围
1.合法房屋产权人及户籍在册家庭人员,且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并履行义务的。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正在部队服兵役的士兵(不包括军官和12年以上的士官)、正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正在服刑的人员。
3.持证人及持证人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员指标:
(1)属于独生子女的;
(2)已婚夫妇未生育的;
(3)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的。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享有安置人员资格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日期为认定截止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安置人员范围:
1.在过往房屋拆迁中已补偿安置的人员;
2.未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并履行义务的(含寄住、寄养、寄读、空挂户籍、继子女等人员);
3.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突击迁入人员;
4.已死亡但未在公安部门注销的人员;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临聘人员)。
6.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含城镇居民)通过继承等途径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取得合法房屋的所有权人,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等方式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取得合法房屋,但在征收区域外另有合法房屋的所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