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从事违规补课行为
(一)违规在民办学校兼职、兼课并从中获利的,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并从中获利的;
(二)为学生提供食宿等家教家养并从中获利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或校外培训机构辅导班介绍生源、提供信息或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的;
(四)以配偶、父母及亲属名义或委托他人及社会机构举办各类辅导班,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活动的;
(五)私自利用学生午休、下午放学后或者双休日、节假日时间,在校外场所以班为单位组织学生集体补课、辅导的;
(六)参与家长委员会、校外培训机构、社会团体或个人组织的面向中小学生的集体有偿辅导活动的;
(七)其它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的行为。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从教
(一)违反《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体罚学生的;
(二)歧视、驱赶“后进生”“学困生”的;
(三)向学生和家长推荐或通过其他途径统一订购规定目录之外的教辅材料和收费的学习APP,以此向学生布置作业,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和家长订购的;
(四)课堂教学时用手机布置作业或要求学生利用手机完成作业的;
(五)布置惩戒性作业,要求家长完成或检查批改作业的;
(六)在课堂上发表不当、错误言论的;
(七)其他违反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