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成立建房联合审批办公室,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方便村民办事。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三)不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
(四)一户一子(女)家庭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五)将原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六)户口虽已迁入,原籍住房未拆除、未退出或未依法转让的;
(七)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八)申请宅基地未确权或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九)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房屋拆迁安置规定进行了安置的;
(十)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双方户口未迁至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其中一方已有宅基地的;
(十一)有非法占地建房行为,尚未依法处理到位的;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市人民政府规定不予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