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普通参保人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3个档次。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助;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由省财政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分类分档比例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县财政负担。对累计缴费满15年(不含补缴年限)后增加缴费年限加发的年限基础养老金,由县财政负担。

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年缴纳100元、2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选择年缴纳300元、4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选择年缴纳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为缴费特别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缴费特别困难群体,县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给予全部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