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原则上使用原有宅基地改建、扩建、新建房屋。需要另行申请宅基地的居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定申请宅基地。
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
(三)不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
(四)一户一子(女)家庭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五)将原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六)户口虽已迁入,原籍住房未拆除、未退出或未依法处置的;
(七)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八)申请宅基地未确权或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九)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房屋拆迁安置规划进行了安置的;
(十)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双方户口未迁至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其中一方已有宅基地的;
(十一)有非法占地建房行为,尚未依法处理到位的;
(十二)非户主申请的;
(十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县人民政府规定不予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