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房屋拆迁安置,拆迁户要注意些什么?


县城规划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遵循“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县征地拆迁指挥部拟定安置公寓楼建设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经县自然资源局选址确定,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县征地拆迁指挥部拟定集中重建小区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经县自然资源局选址确定,由县承建单位组织实施小区基础建设。

安乡县房屋拆迁安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享受原拆户安置资格(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享受分户安置资格):
1.在征地拆迁范围之内有合法的住宅房屋;

2.《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发布之前,户口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3.房屋现状为“一户一宅基地”,且征地红线外集体土地上无其他房屋;

4.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或者曾经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已依法转让,并履行了相应义务。

(二)原拆户安置资格享受240平方米安置面积,分支户安置资格享受120平方米安置面积。

(三)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多子女家庭,父母亲与其中一个子女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资格,其他已达法定婚龄的子女给予分户安置资格,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给予90平方米安置面积。

(四)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且属四代(含四代)以上同堂的家庭,在享受原拆户安置资格的基础上,再增加60平方米安置面积。

(五)独生子女家庭给予3万元独生子女安置奖励。

(六)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且未履行相应义务的迁入户,其多子女不享受分户安置。曾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并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除外。